會章

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聯會陳震夏中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1.1 會名:

  • (中文)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聯會陳震夏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 「本會」)
  • (英文)CUHKFAA Chan Chun Ha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1.2 會址:

  • 新界沙田馬鞍山西沙公路632號頌安邨
  • 632, Sai Sha Road, Chung On Estate, Ma On Shan, Shatin, N.T.

1.3 宗旨:

  1. 為家長提供正式途徑參與學校的活動
  2. 加強家長、學生、教師與學校之間的聯繫,促進各方面的溝通
  3. 透過家長的協助,為學校及教師提供教學上的支援
  4. 推動家庭與學校合作,共同促進學生在學業和身心方面的健康發展
  5. 發揮家長潛力,協助學校推廣家長教育

1.4 會費:每年須繳交會費,金額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章 會員類別、職權範圍和各委員的權責

2.1 會員類別

  1. 當然會員
    • 凡現於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倘無提出書面反對加入,均會成為家長會員。
    • 現任本校校長及教師。
  2. 永久會員
    • 本校肆業校友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教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之永久會員。
  3. 名譽會員
    • 本校現任校監、校董、離任校長、本港社會賢達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本會邀請為名譽會員。

2.2. 職權範圍

  1. 權利:所有家長會員均享有動議、表決、選舉、被選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永久及名譽會員可列席本會任何會議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並可向本會提供意見。
  2. 義務:
    • 各會員有遵守及履行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決定的義務。
    • 除現任校長、教師、永久及名譽會員外,各家長會員須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權責及選舉

3.1 組織

  1. 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 週年會員大會於上學期開會一次,週年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
  2. 常務委員會
    • 由會員大會選出常務委員,聯同校方委任教師合組常務委員會,由當選常務委員互選職位。
    • 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十二人。其中九人為家長委員,三人教師委員。家長委員以投票選出,以最多票數的九位當選。
    • 各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主席最多可連任一次。

3.2 權責
常務委員會:推動會務之發展,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主席 :(一名,由家長委員出任)

  •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籌組常務委員會的推選。

副主席 :(二名,由家長委員出任第一副主席,教師委員出任第二副主席)

  •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
  • 當主席因事缺席,第一副主席代主持會議,協助主席完成有關決議。
  • 主席及第一副主席缺席時,由第二副主席執行主席職權。
  • 遇有主席在任期內離職者,第一副主席自動成為主席。

財政 :(二名,分別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出任)

  • 處理財務,並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公佈有關財政狀況。

文書 :(二名,分別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出任)

  • 記錄有關會議和決議,協助主席發出會議通知及處理有關文書工作等。

委員 :(五名,由家長委員出任)

  • 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增選委員:

  • 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邀請出任。增選委員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發言,但無投票權,亦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內。遇有委員離職,其職務由常務委員會邀請增選委員或會員填補有關空缺。

當然顧問:(一名,由前任家長教師會主席自動出任)

  • 幫助新一屆委員會的接任及提供意見。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發言,但無投票權,亦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內。

名譽顧問:(不限,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邀請歷任主席或家長委員出任)

  • 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發言,但無投票權,亦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內。

3.3 選舉
常務委員會選舉於每屆上學期期間舉行。

第四章 會議之召開及議程之通過

4.1 週年會員大會:

  1. 每年須於上學期期間召開。
  2. 每年最少須舉行一次, 由常委會負責召開。
  3. 會議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一星期前通知各會員。
  4. 週年會員大會主要處理之事務:確認應屆委員人選、通過週年會務報告、通過財政報告及修改會章。

4.2特別會員大會:

  1. 經常委會接獲最少二十名會員之書面要求,並提出議案,常委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議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一星期前通知各會員。

4.3.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須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五。
4.4 若於預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可宣佈會議押後,並須於會議舉行前一星期通知有關會員出席;押後之會議召開時,法定人數仍不足者,會議將如期舉行,會員須依從議決事項而不得異議。
4.5 常委會會議:

  1. 由主席召開,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
  2. 會議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一星期前通知各委員。
  3. 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二份之一或以上。

4.6 以上會議之議決案,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五章 財政

5.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5.2 財政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5.3 常委會有權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該筆款項。
5.4 財政應將收到的全部款項,於七個工作天內,存入本會名義的銀行戶口,提取款項時,票據須由主席、副主席和財政其中兩人簽署方為有效。而兩人之中,必須包括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
5.5 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委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5.6 全體會員大會須一致通過選出一位非常務委員之人士為核數,負責每年最少審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第六章 家長校董選舉

6.1 家長校董選舉須按附錄一的規定進行,常務委員會須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第七章 修章 / 解散

7.1 修章: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經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7.2 解散:倘解散動議獲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成,本會即告解散,若有任何餘下資產,將由常委會按大會的決定,捐贈予本校或本港的註冊慈善團體。

本會擁有會章內容的詮釋權

附錄一

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聯會陳震夏中學

家長校董選舉方法

本會為法團校董會認可之家長教師會,並負責舉行家長校董選舉。
1. 人數及任期
1.1. 按本校法團校董會指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數目,產生家長校董一名及替代家長校董一名加入法團校董會。
1.2. 家長校董任期由取得校董註冊日期起計算,為期兩年。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任期直至其子女正式離校日期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候選人資格
2.1.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家長,並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除該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外,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3. 提名人資格及程序
3.1. 提名人資格:所有本校現有學生家長,均有資格成為提名人。
3.2. 選舉主任:由本會或校方委任,以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的候選人。
3.3. 提名期限:不少於一星期。
3.4. 提名:參選家長須自我提名,並獲不少於五名家長會員和議。如在提名期限內無人
獲提名參選,選舉主任可決定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重新進行提名程序。
4.  候選人資料
4.1. 候選人須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
4.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一星期,通知家長各候選人的姓名及其簡介。
5.  投票人資格:所有家長均有資格投票,教職員如同時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人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會員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
6.  選舉程序
6.1. 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6.2. 投票方法: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每名投票人,最多可投票一票。
6.3. 點票: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選舉主任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如選票有違填寫指引及投票人須知,會作廢票論。
6.4. 選票封存:點票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會將選票封存,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7.  當選
7.1. 獲最高票數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獲第二高票數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7.2. 如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將以抽籤決定當選者。
8.  公布結果:選舉主任須通知所有家長會員有關選舉的結果。
9.  上訴:
9.1.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9.2. 本會須成立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常務委員會代表一名,由校方委出的代表一名,及由常務委員會邀請的家長代表一名。
9.3. 上訴委員會將審核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如有需要,可作出調查。上訴委員會須就上訴作出最終裁決,任何人士對此最終裁決均不可提出異議。
10.  補選:
10.1. 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會由替代家長校董填補其空缺,但若替代家長校董亦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會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的餘下任期。
10.2. 補選的提名及選舉程序與上述第5至8項相同。